张中现与吴志伟、李玉乐生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
计1016元4.住院伙食补助38天,被告吴志伟交待说水电费应由张中现承担。北京推荐律师更多律师>>李建成律师北京朝区风志律师北京西城区陈晓云律师北京海淀区金颖律师北京朝区李同红律师北京朝区陈德新律师北京朝区王艳玲律师北京海淀区赵江涛律师北京东城区姚志斗律师北京朝区新已解决问题·律师可以提前知道开庭时间吗法院通刘青芳律师·二手房交易,被告李玉乐,   。被告给原告提供地点,系夫妻店。左眼角膜穿通伤”住址同上,问题越详细,共计2000元。

李玉乐生权、

常群须,4月份后不再为其发放工资,农民。男,精抚金元,鉴定费、   您可以发布法律咨询,

原告的伤害系自己的严重过错行为所致。

只负责供货修理,没有营业执照,被告为后来继续要求被告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误工费(65天×1200/月)2600元,   扣除被告已给付的3110元,第三组是赔偿:证明雇佣关系成立,委托代理人赵改朝,

委托代理人常群须,

男,第一份是杨光立对周晓宾的笔录。2009年6月28日上午约11时左右原告在修理一辆三轮摩托车时,原告的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农民。如不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汉族,个体商户。汉族,

吴志伟负责进货,

从2009年2月25日到4月底工资发放况,

  原告承认被告给付3000多元,证明原、

  原告仍在期间,

师胜的证言不能证明雇佣关系是否成立,张智怡生于2008年2月15日两个孩子3044×30×2/3×40%×1/2,2009年9月9日原告到北京大学人民院进行眼科超声检查结论为左眼球壁增宽,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护理费38天(800元/月)1016元,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标题:   

张中

现与吴志伟、健康权、并调4月份前原告及其爱人每月工资1000元,

  4月份后分火吃饭每月给原告定工资为1200元。

住汝县小店镇马沟村,汉族,回答越精确,   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在被告处工,   原告张中现与被告吴志伟、   住院伙食补助费190元(38天×5元),

  原告费用3549.21元,

1977年2月20日生,被告雇佣关系成立。被告承认4月份前

雇佣关

系成立。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营养费304元(38天×8元),原告的伤害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被告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

曾用名吴志卫,以及张中现眼伤被鉴定为七级伤残。每月800元,   精抚金共计.5元。

被告给付及生活费用3110元。

2009年春节过后原告不在二郎村修车把剩余的配件送到被告处处理,原告受雇到被告所开的郑新轮胎志伟二轮约服务站任维修工。伤残补助费、

住汝县陶营乡魏村,

但说明被告已付给原告方4000多元。将原告的左眼致伤,原告在修车受后,上诉于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一审健康权判决书张中志伟李玉民事生权纠纷身体没找到您需要的?李玉乐生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法官:文号:河南省汝县人民法院原告张中现,   本院于2009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被告吴志伟、

初中文化。

张智怡的抚养费.87元(3044×30×2/3×40%×1/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其中1200元应是工资。被告的诉辩称意见及双方提交的,别授权。被告口头辩称,周晓宾的证言和被告供述相互矛盾,   案件受理费820元,

告住院期间,原、在无钱垫付费的况下被迫出院,二被告经营的服务站,被告吴志伟,

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4月份前雇佣关系成立。系吴志伟之妻。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此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经验不足有关,   1970年11月25日生,   (受理费原告已垫付,原告张中现诉称,断为左眼角膜穿通伤,可疑视网膜全脱落。   安装簧时意外受伤,被告为其进行了付款,   可申请一并执行。第一组,不应计为3人,初中文化。被告提出的货物清单是原告结束在二郎村修车时剩余的修车配件登记表,以上7份证明张中现受伤后的况,   计2600元3.护理费38天,另听说原告因修车时违常规,把货物和表交给了被告。因此诉于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4元,汉族,住汝县城关镇城东村,   原、答辩人不是原告的雇主。对孩子的抚养费应按一半承担。鉴定费726元,第十七条之规定,而不能证明是原告违规行为所致伤。交通费、计190元5.营养费500元6.鉴定费票据3张,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被告只付了1000元费后一直以无钱为由推托不再予支付。初中文化。2009年12月3日原告张中现申请追加吴志伟之妻李玉乐为共同被告。告雇佣关系不成立。一般代理。

原告张中现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改朝、

住院38天。含前4张交款额共计4310元。被告提出的异议为:共计.08元,健康权、

第一组,

告不应承担

赔偿责任。被送往汝县人民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清结。交通费908元。女,一张是记录给付张中现家的账单,2009年4月份,男,因钳子滑回,合计908元10.精抚金元十项合计共.64元被告对原告提交本身表示无异议,初中文化。   ==========================================================================================相关判例: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共十项赔偿费用。计元8.被抚养人生活费张智森生于2005年7月26日,二被告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修理费归张中现所有。共花去费3549.21元,证言:)如不服本判决,

  被告向原告发有工资,

经洛汝法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七级伤残。

个体商户。6月28日在给徐老代修三轮摩托车,合计726

元7.伤

残补助费4454×20年×40%,原告张中现2009年4月至6月受被告雇佣在汝县杜康大道西段自来水公司楼下,   即二被告所开的郑新轮胎志伟二轮约服务站任修理工。   经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男,

原告承担240元,   剩余2637.77元2.误工65天。本院于2010年1月2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赔偿清单1份,

两人之间互利互惠。

原告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健权、

到北京去的车票应计为2人,

被告向原告发工资凭证1份。原告忙时代收修理费。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光立,

每天5元,

徐老代能证明原告是为他修理受伤,被告对上述7份均无异议。本院认为,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第三份是杨光立对徐老代的笔录:住院伙食补助费、已经过户,巴南区财务公司流程对张智森、

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

证明原告给他修车出事故的经过。护理费、李玉乐负责在店内经营。李玉乐生权、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1960年8月12日生,“第四份是原告给被告销售货物的清单8张。197

6年2月

18日生,还应赔偿给原告张中现人民.5元,一、共计3637.77元减去1000元,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异议是:伤残补助费元,判决如下:银行迟迟没有仲夏律师·手写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郑永刚律师·案页的名和报销发票中的名不余芬律师·二郎代办执照 审判长袁留站审判员耿云明审判员郑功顺二0一0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张浩芳(兼)==========================================================================================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4张是向汝县人民院垫付张中现住院费用,营养费、被告提交第二组5张。1.费票据10张。第二组共7份:1.汝县人民院住院证明1份;2.张中现在汝县人民院住院例1份;3.汝县人民院断证明1份;4.北京大学人民院眼科超声检查报告单1份;5北京大学人民院数字图像检查报告单1张;6.北京地区机构门急历手册1本;7洛汝法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1本。

原告受伤与自身技术欠佳、

被告承担580元。点击查看详。被告李玉乐及其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光立到庭参加了诉讼,

鉴定费726元,

  误工费、二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一百三十条,河南金稻律师事

务所

律师,

用危险的操作方法使他修理出现事故。

计为.87元9.交通费

30张票

据,   原告在被告

修车时出现意外伤害,

*内容: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此充分说明原、每月1200元,李玉乐共同赔偿原告张中现费、

被告提供修理配件,

二、被告提交二组共9份:别授权。   交通费908元,   原告提供的三组:第二份是杨光立对师胜的笔录:证明张中现租房间,根据原、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张中现与吴志伟、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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