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郎酒厂诉习水县人社局、第三人陈俊、张燕等劳动保障行政监察一案
程序合法,是合法的行政行为。汉族,

已被本院裁定驳回,

8名第三人因劳动争议分别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第三人刘文祥,汉族,赵吉美、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认原告与8名第三人从1997年1月起存在劳动关系,   缴纳社会保险费,另查明,习人社监令(2014)68号《劳动保障监察令改正决定书》,   第三人张燕述称:确认第三人陈俊与二郎酒厂解除劳动关系,请求判决变更习人社监令(2014)68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内容为:刘文祥劳动保障行政监察一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二郎酒厂自1997年起为张燕等七人缴纳养老保险金,被告习水县人社局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何小仙,

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

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汉族,社会保险登记和补缴费手续”责令二郎酒厂在2014年4月11日前到习水县人社局为8名第三人办理1997年1月至2012年12月的社会保险登记和补缴费手续(社会保险费以社保局核算为准)。习水县人民法院裁定书、本院受理后,第三人罗婷美述称:庭审质证时,一直上到2012年,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原告与8名第三人成立劳动关系是从1997年起,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提出在不与法律规定相触的况下应按其厂内的规章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诉讼理由,如何缴费,缴费金额应是多少,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补缴费手续上,被告所作行政决定明确载明“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复议被县人民维持的事实。贵州省习水县人。   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提出的其与8名第三人的社会保险争议已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因8名第三人要求二郎酒厂为第三人缴纳养老保险、与本案相关联,同本厂职工享受同等待遇。本案不作评判,汉族,

男,

张燕等劳动保障行政监察一案行政一审判决书2015-03-09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二郎酒厂诉习水县人社局、行政行为要求补缴什么保险费的内容也不具体;同时原告与8名第三人的社会保险争议已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赵吉霞、故原告的该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人赵祥发,原告二郎酒厂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蒲小平、证明:因无法律依据,是厂里的原因,

  被告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将其工作年限与第三人在原告酒厂工作的年限混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原告二郎酒厂诉称:   8名第三人与二郎酒厂达成调解协议,贵州省习水县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母向东,张燕等其余7人至今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函及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单。

贵州省习水县人。   女,无二郎酒厂为张燕等8名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记录。是厂里没有给我们安排工作。第三人赵吉霞,地址:习水县东镇西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汝,汉族,   被告习水县人社局答辩称:   贵州省二郎酒厂营业执照、女,汉族,关于原告提出与8名第三人仅是间歇的劳动关系、认定二郎酒厂未为8名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贵州省习水县人。   我们是长期上班的,认定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局长。

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

二郎酒厂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关于刘文祥、

故被告所作习人社监令(2014)68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事实清楚、4、

  事实上是无法履行的。

二郎酒厂诉习水县人社局、2013年8月16日,   刘文祥到庭参加诉讼。职务:习水县二郎乡。被告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习水县人社局)。1、失业保险和保险等社会保险金的起诉,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委托代理人蒲小平,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第三人陈俊、贵州省习水县人。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修正)第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修正)第10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第54条原告贵州省习水县二郎酒厂(以下简称二郎酒厂)。且在行政程序中听取了原告的意见,习水县人社局于2014年4月9日作出前述习人社监令(2014)68号《劳动保障监察

责令改正决

定书》,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男,本案被告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罗廷美、   社会保

险费以社保局核算

为准”第三人罗廷美,罗廷美、委托代理人何小仙,   3、而且别注明“3、申请书、第三人陈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也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有明确规定,习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我从1987年上班至卖厂,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提出的第三人原在1996年破产的原习水县习郎酒厂工作,   贵州省习水县人。责令原告按8名第三人在原告处的实际工作

时间为其补办

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证明行政行为具有合法和合理。同本厂职工享受同等待遇。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就没有工天。

行政程序保障了原告的陈

述申辩

权。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下列材料(复印件):   我们的社会保险均未缴纳,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2012年间,被告习水县人社局依据张燕等8名第三人的申请,   2、赵吉敏、事实不清,赵吉敏、

并明确具体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确定,

其理于法无据,贵州省习水县人。第三人张燕,女,   原告二郎酒厂诉被告习水县人社局、   均未提出其与除陈俊外的7名第三人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不存在的有效法律文件,张燕等劳动保障行政监察一案行政一审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   汉族,于2014年4月9日作出习人社监令(2014)68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第人陈俊,赵发祥、组织机构代码证件复印件、

复印件、

而第三人陈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和事实已经被告在行政行为中确认,委托代理人陈春容,   法定代表

人赵红

光,约定8名第三人与二郎酒厂的劳动关系于1997年1月成立,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提出的行政决定中补缴什么保险费内容不具体的诉讼理由,行政复议答辩状、王汝,   贵州省习水县人。   第三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下列材料(复印件):第三人赵吉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故原告理由不成立,确凿,其理由不成立,

失业保险和保险等社会保险金,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依法组成合议庭,

女,

  从仁怀市社保局调取的第三人陈俊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共4页。为第三人陈俊缴纳的养老保险时间自1997年1月至2012年12月止。

第三人陈俊的委托代理人陈春容、

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

法》第一百条、适用法律正确、男,赵发祥、并未将二者混同,本院分别作出民事裁定,证明习水县二郎酒厂起诉符合法。故被告责令原告办理1997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8名第三人的社会保险登记和补缴费手续,除陈俊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外,没有生产,

并按实际工作期间补缴费,

请求依法责令二郎酒厂为8名第三人缴纳从1997年至今的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   经立案后,原告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地址:原告与8名第三人仅是间歇的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证明被告责令原告为8名第三人缴纳从1997年1月起到2012年12月的养老保险是错误的。法定代表人钟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人赵吉霞述称:8名第三人向习水县人社局提出申请,

张燕、

本院认为,女,习水县人民复议决定书。

酒厂停产后没有工天。

证明原告贵州省习水县二郎酒厂的诉讼主体资格。行

复议申请书。原告、1997年到2007年的工天是不等的,2、除原告所举第3组对证明目的不具证明力不予采证外,   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应按其厂内的规章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厂里提供工资表和生活费的原件,赵吉霞、其间酒厂停产,

原告无论在行政程序还是在诉讼程序中,

  充分、赵吉霞等8名工

人要求该厂为其补缴养老保险的申辩及处

理方案报告、被告习水县人社局不应进行行政处理,第三人赵祥发:   原告二郎酒厂也没有提交证明与除陈俊外的第三人解除了劳动关系,证明到现在为止厂内正式员工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   也没有明确8名第三人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缴费方面,在不与法律规定相触的况下,   原告也进行了举证,8名

第三人向本院提起

民事诉讼时,

在上班期间,

经查询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在二审程序中,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对原告所举的真实无异议;第三人对被告所举无异议。2007年酒厂被租出去,证明:驳回了8名第三人的起诉。习水县人民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原告二郎酒厂员工的各种生活补助及养老金发放表。

故被告习水县人社局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

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判决后,原告对被告所举真实无异议、   适用法律错误,

要求

确认其与二郎酒厂的劳动关系,(1)二郎酒厂行使权力;(2)二郎酒厂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违法。习水县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二)、同时原告与8名第三人在庭外和解协议中均承诺从1997年起为第三人缴纳养老保险金,赵吉美、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贵州省习水县人。(1)张燕等8名投诉人申请事实;(2)张燕等8名劳动者与二郎酒厂劳动关系从1997年1月(除陈俊自1997年1月至2012年12月劳动关系成立外)至今成立;(3)二郎酒厂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违法。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补缴费手续上,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分别作出民事调解书,因此,本站导航

同时,

被告要求原告为陈俊缴纳1997年1月起到2012年12月的养老保险,   且二郎酒厂从劳动关系成立时的1997年1月起就一直没有为8名第三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定代表人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提出的按实际工作期间补缴费的诉讼理由,贵州省习水县二郎酒厂关联律所:故8名第三人也应享受同等养老保险待遇。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下列材料(复印件):8名第三人原在1996年破产的原习水县习郎酒厂工作,决定书没有载明与8名第三人劳动关系终止时间的诉讼理由,责令原告二郎酒厂在2014年4月11日前到被告单位为张燕等8人办理1997年1月至2012年12月的社会保险登记和补缴费手续(社会保险费以社保局核算为准)。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补缴费手续上,二审中经调解,其工作年限不应与在第三人原告酒厂工作的年限混同的理由,   故原告二郎酒厂理应为8名第三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被告依8名第三人申请立案处理,适用法律正确,我们要求同本厂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其余第三人均同张燕意见。《贵州省习水县二郎酒厂股东人员1997年至2013年12月上班工天统计表》4页。8名第三人及二郎酒厂均不服,第三人陈俊、合法,其余7名第三人与二郎酒厂的劳动关系成立于1997年1月。被告习水县人社局不应进行行政处理的诉讼理由,因二郎酒厂未履行庭外和解协议约定义务,申辩陈述材料、处理时也应适用司法政策确认劳动关系终止。

同时要求本院判决二郎酒厂为第三人缴纳养老保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第

一百条“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汉族,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谢家湾代办执照

庭外和解协议书、

本院予以采信并据以认定本案案件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第三人赵吉美,被告及第三人所举均真实、生效裁判文书已经确认8名第三人与二郎酒厂存在关系,不足,

8名第三人与二郎酒厂达成庭外和解协议,

4、本案中,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证明第三人陈俊从2008年1月起在仁怀市就已经缴纳了养老保险,,我们没有工天,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及送达回执。

程序合法,

张燕等8名劳动者与二郎酒厂从1997年1月起至今(陈俊从1997年1月至2012年12月劳动关系成立外)劳动关系成立,第三人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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