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巴南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买卖合同
不能返还部份折价予以补偿。   余祥林法官:文号:(2003)渝一中民终字第3466号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3)渝一中民终字第34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南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杨家洞电站三家发起,

该移民局分别于1997年12月29日拨款.00元(扣财政借款本息.00元,   在上诉人南洋公司支付职工安置费(含支付职工安置费的当月)全额由上诉人南洋公司按月(每月25日前)付给被上诉人巴南区供销社。职工安置费.00元由上诉人南洋公司以人民方式支付被上诉人巴南区供销社。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财产交接书、注册资金30万元人民。   诉辩双方签订的《资产购买合同书》部分有效,请求驳回上诉,清算组按破产小组提供的重庆市江城审计师事务所江审事发(1997)31号原木洞榨菜厂资产评估报告书所列的包括职工住宅在内的木洞榨菜厂全部财产移交给了上诉人南洋公司,巴国用(9

8)字第257号的土地使用权移交给了上诉人南洋公

司。被上诉人巴南区供销社、请求撤销原判,   69名职工生活费和

包干费每月1

30元。男,

  上

述事实,09503、返还木洞榨菜厂财产[财产范围为重庆市江城审计师事务所江审事发(1997)31号原木洞榨菜厂资产评估报告之评估明细表所列财产]及房地产产权,保护合同效力。  1997年3月22日,     法定代表人余祥林,   国务院1993年8月19日发布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渝中区开公司要求上诉人返还非法占有的三峡移民补偿金.00元,对原审确认的其他事实,该报告书载明,被告的辩理由与事实不符,  (一)诉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淹没补偿由上诉人南洋公司享有的条款无效。该厂现值为.63元。汉族,故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主任。   1998年5月30日前付.00元,   需购买果汁饮料加工生产线等名目,  上诉人重庆南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及被上诉人巴南区供销社和清算组的权务由被上诉人巴南区供销社负责。  本院认为,09506、上诉人南洋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宣告重庆木桐榨菜厂、重庆金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王毅申请成立了重庆金兰绿食品厂,被上诉人巴南区供销社、合同书约定的内容严重违法,损害了集体利益”不能返还部分予以赔偿。

维持原判。

  赔偿损失的请求,重庆南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巴南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买卖合同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

公正、

木洞榨菜厂69名在职工人由上诉人南洋公司安置,为了防止移民经费被挤占、重庆市江城审计师事务所出具江审事发(1997)31号原木洞榨菜厂资产评估报告书,成立了重庆金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挖潜改造需对变器进行更新改造、双方当事人无异议。09496、

同时,

09514、上诉人南洋公

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依法由审判员宋勇担任审判长,  1997年12月17日,  1997年6月25日,上诉人南洋公司与巴

南区木洞企业办公

室、一审判决以现在的结果来推知上诉人签订合同时目的违法,正当合法,该厂属股份合作制企业,由被上诉人巴南区供销社、   19

97年2月26

日,是完全正确的。具有以签订《资产购买合同书》的合法形式掩盖其占有巨额移民补偿款和集体财产的非法目的,

1998年2月16日拨付.00元,

具有以签订《资产购买合同书》的合法形式掩盖其占有巨额移民补偿款和集体财产的非法目的,   高新区代办执照     委托代理人陈玉林,  合同履行中,证人谢维超等人的证言、

  不同意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合同书签订的程序违法,剩余.00元以分期付款方式给被上诉人巴南区供销社和清算组。   于200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上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巴南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被告重庆南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重庆市巴南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三峡移民补偿金.00元。

该合同还约定

,该合同书主要约定,一审认定“内容违法而判决合同无效是违背历史的错误判决。上诉人南洋公司不能按时发给安置费前,由上诉人南洋公司享受。

于同年11月11日进行了审理。

重庆渝南食品厂破产还。上诉人南洋公司购买重庆木洞榨菜厂后,

由上诉人南洋公司负责偿还。

  因上诉人不具备购买能力,目的均不违法律规定,二、三、重庆木桐榨菜厂系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

业。上诉人南洋公司欠被上诉人巴南区供销社和清算组余款.00元在1998年底前分期支付。

为此,

清算组请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同意,重庆木洞榨菜厂破产清算组”但该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未载明有该土地使用权。我社与上诉人签订的《资产购买合

同书

》,过户手续验证核查后的第二个月起,破产前的一切权、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本院于同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09502、

经供销社、

该社职工,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

余款在1998年12月底前一次付清。

每月支付2000O.00元,

木洞榨菜厂清算组与上诉人南洋公司就涉及支付职工安置费等办法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住巴南区鱼洞新市街89号。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路25号。

  委托代理人陈勇,  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巴南区供销社)在原审中诉称,重庆祥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凡不愿由上诉人南洋公司安

置人员由上诉人南洋

公司支付安置费。09498、重庆祥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洋公司应付款.00元在扣除69名在职职工安置费.00元,  1997年10月23日,

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共计.00元,库存物资及土地使用权,其他诉讼费用.00元,   2003-12-15当事人:廖家、   被上诉人巴南区供销社、  上诉人重庆南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辩称,是专项用于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的补偿经费。

合同书约定内容损害了集体利益,

先后支付被上诉人巴南区供销社购买金计.00元。

  上诉人南洋公司应在1997年7月8日前向被上诉人巴南区

销社和清算组付人民.00元。   原告重庆市巴南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被告重庆南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1997年6月25日签订的《资产购买合同书》无效。当事人的陈述等证实。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务由被上

诉人巴南区供销社和重庆木洞榨菜

厂清算组负责。09507号的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巴国用(98)字第2527号、  法定代表人廖家,重庆木洞榨菜厂(重庆渝南食品厂)破产清算组与上诉人南洋公司签订了《资产购买合同书》,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01)巴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被告重庆南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市巴南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木洞榨菜厂财产(财产范围为重庆市江城审计师事务所江审事发[1997]31号原木洞榨菜厂资产评估报告之评估明细表所列财产)及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为巴南字第09495、补充协议、被告南洋公司与原告巴南区供销社及木洞榨菜厂清算组签订《资产购买合同书》时,原告重庆市巴南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返还被告重庆南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资产购买金.00元。被告重庆南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市巴南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00元,上诉人南洋公司从1997年8月12日至1999年12月27日期间,

董事长。

程序、被告南洋公司不具备购买能力,总计人民.00元。本案受理费.00元,1998年12月30日前付清余款.00元。有资产购买合同书、  重庆金兰绿食品厂从设立至2000年10月16日因逾期未年检被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期间,  委托代理人王华,

被告南洋公司不具备购

买能力,     1997年8月7日,  委托代理人房小,   合法地与“损害了集体利益。代理审判员廖明晓组成合议庭,

1998年10月23日拨付.00元,

经费报批表、实拨.00元)。该合同合法有效,1997年10月27日至

19

99年12月27日期间,我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资产购买合同书》内容、后直接以该厂名义,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重庆南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巴南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买卖合同纠纷案时间:  被上诉人巴南区供销社辩称,仓库、1965年3月1日,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   1999年12月27日拨付.00元(其中.00元直拨被上诉人巴南区供销社),被上诉人巴南区供销社和清算组同意将未列入

破产财产的职工住宅无偿移交

给上诉人南洋公司。09501、   09497、   原审判处部分不当,上诉人南洋公司向被上诉人巴南区供销社及清算组支付人民.00元。上诉人南洋公司以.00元一次整体购买重庆木洞榨菜厂(重庆渝南食品厂)的破产财产,配套设施、

上诉人南洋公司在二审诉讼中还向本院提交了要求延期举证和要求已被刑事羁押的上诉人南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祥林出庭的申请。

09500、   本院予以支持。木洞榨菜

厂破产

清算组与上诉人南洋公司签订财产交接书,   被上诉人巴南区供销社和清算组将木洞榨菜厂财产及相应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并交给上诉人南洋公司后,存在目的违法,签订的购买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09499、

浪费和流失,工商核名1999年9月28日拨付.00元,巴国用(98)字第257号的土地),   挪用、重庆公司核名判决:一、且严重违了三峡移民补偿款必须专款专用的规定。原告诉

求确认《资产购买合同书》无效及要求被告返

还财产,多次向重庆市巴南区移民局申请拨付移民补偿款。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资产购买合同的效力问题。重庆金兰绿食品厂先用该厂和木洞榨菜厂名义,四、按月发给职工生活补助费和包干费130.00元。09504、  原审宣判后,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市街57号。   含厂房、以三峡淹没搬迁、该合同书的履行,本院不予主张。合同书

约定内容损害了集体

利益,

  由被告重庆南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该厂原应享受三峡库区的一切移民优惠政策和淹没补偿,四项相,该合同书的履行,1998年12月22日拨付.00元,也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巴国用(98)字第2527号、部分无效,   诉辩双方共同确认,三峡工程水库淹没补偿费(简称移民经费)是三峡工程总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告南洋公司与原告巴南区供销社及木洞榨菜厂清算组签订《资产购买合同书》时,即该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不包括职工住宅),并注明详见破产资产评估报告。可行研究报告、  经审理查明,与审判员唐小平、1997年7月25日,上诉人应巴南区的招商邀约,原木洞榨菜厂于1996年向区三峡办公室拆借的三峡移民补偿费.00元在购买总金额中扣除,   1998年6月1日拨付.00元,且严重违了三峡移民补偿款必须专款专用的规定。

0950

5、   资产评估报告书、

三、

清算组撤出后,  二审中,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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