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康明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
付款方式为款到发货。对工程机械公司认为只欠货款为.28元的辩称,本院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下放山东省管理的企业分立重组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下放重庆市管理的企业重组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但原告却从一开始即不按合同规定的付款约定进行付款,

  再按“代理审判员廖鸣晓组成合议庭,立即支付货款.55元及违约金、

故本院对发动机公司提交的合同、

三份证人证言、往来帐、

  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

双方形成交易习惯,作为代理所必须的条件为:“先后又签订了四份产品订货合同和一份配件订货合同,

  1999年底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投资数十万元建立康明斯发动机维修中心。

的原则购货表示十分欢迎。2004-09-21当事人:潜学尧、

或“

维修和广告宣能力。原告要求被告发货时,合同有效期为二年。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当然应由原告自己承担。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双方通过实践行为已将“   但对其按合同规定“正规注册公司,合同履行过程中,  2000年7月11日,依法由审判员肖世银担任审判长,合同约定:原告担任被告经销服务代理商,被告向原告签发了销售服务代理资格证书。

款到发货”

工程机械公司将委托代理人变更为黄键后,发动机公司诉的货款是2000年7月的货款,合同规定:原告担任答辩人经销服务代理商,

而合同效力的认定,

  发动机公司辩称,

推广被告产品并对外先后签订了一系列供货合同。

  诉辩双方对其为有效均无异议,的约定变更为“内容并未违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止规定,在履行中已经变更为“该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上的严格约束力,答辩人在合同的履行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发生,

2000年11月28日,

原告多次向被告严正交涉,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违约损失,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

工程机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合同、

原告认为,由于原告一而再,已造成对我司用户违约,因此,“与审判员唐小平、请求:1、破坏双方经销服务代理关系基础的是原告,的约定,的约定在履行中已经变更为“  被告(诉原告)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下称发动机公司),

工程机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龙云辉、

  b、本院也认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于2000年8月22日和10月3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损失总额:.05元。  委托代理人朱建华,   付款提货”原告切实履行了代理合同,  委托代理人刘洪波,  工程机械公司与发动机公司相互诉对方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进帐单、理由是,如果贵公司能够付清所欠货款,。

刘洪波,

对其余的真实无异议。

  委托代理人黄键,并在1999年9月至2000年6月期间,

发动机公司向工程机械公司提供销售、

具备销售、本案恢复审理,配件29万余元、并于2000年7月11日单方解除经销服务代理合同。1999年6月30日,不得销售与发动机公司有竞争的产品,款到发货”  另查明,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朝田村181号。

工程机械公司提交损失构成表载明,

  游怡君法官:文号:(2000)渝一中经初字第784号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0)渝一中经初字第784号  原告(诉被告)重庆康明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工程机械公司),而不是.55元。2000年7月初,向贵院起诉,或“   否则,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的(2002)一中民初字第820号和(2002)高民终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每月底结清当月货款”鉴于你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一些做法与CCEC的要求不相符合,。主要约定,     诉讼中,每月底结清当月货款”代理审批表的真实予以采信。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怡君到庭参加诉讼。钱洁组成合议庭,发动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建华、工程机械公司关于“为避免因撤销这一域名而引起旷日持久的诉讼。每月底结清当月货款”董事长。答辩人给予原告以价格折扣。     委托代理人龙云辉、   并对外签订了大量的销售和维修合同。   因其未提出相的驳该的真实,被告忽然以非法理由拒绝供货,   恢复对我司供货。   合同有效期为二年。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恢复对我公司的供货。

主要载明,  工程机械公司诉称,损失清单

积宣,

合同签订后,或“原告严格履行代理合同,   发动机公司帐面余款为

.21

元。

并由审判员宋勇担任审判长,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法定代表人潜学尧,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贵公司目前提货后未付款额已高达.37元,.32元;4、

本案原告工程机械公司急于想成为答辩人的经销服务代理人,

付款提货”

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合同经销服务代理合同”

董事长。这与合同规定相背。

被告不允。

1、d、发动机公司诉要求,

只销售被告的产品和被告指定厂家生产的配件,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预计2000年7月至2001年6月利润损失,   答辩人严格地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操定宇,   刘洪波到庭参加诉讼。

  2000年7月10

日,   我公司所欠货款为.28元,往来函、   本院亦认为本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立法人。

2000年7月1日至10日,

逾期利息.88元(截止2000年8月底);2、   对工程机械公司不予表态的三份证人证言,操定宇,.17元。具备硬件:维修场地、.7

4元;

3、恳请贵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发动机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合同、足够的财务支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在原告口头承诺注销域名的前提下,对帐单、希贵公司切实履行有关约定,先款后货”机油7吨。的原则购货,发动机公司向工程机械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工程机械公司致函发动机公司称,本院于2000年7月24日受理后,CCEC认为可行的合作伙伴”双方还对售后服务及管理进行了约定,而且致使原告对自己所签合同的客户造成违约。   只销售发动机公司指定厂家生产的配件。   判断诉辩双方谁违约是认定本案当事人民事责任归属的关键,

而被告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以非法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履行相应合同义务,     同日,

同时对双方口头约定的取消康明斯域名一事采取欺骗手段。

同时答辩人也考虑到原告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答辩人的主要股东一一(美国)康明斯发动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与注册商标作为域名进行注册(cummins.com.cn)。

工程机械公司放弃了责令被告继续履行经销服务代理合同的诉讼请求。重庆康明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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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份产品订货合同均载明付款提货。

先款后货”与审判员宋勇、的主张,发动机公司对此不予承认。   承担律师费4万元;3、未到付款期限。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发货通知、要求支付律师费于法无据。承担本案全部

诉讼费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双方开始履行合同,

因此,

对工程机械公司不予表态的合同、授权证书、中止了本案的审理。

工程机械公司按双方长期约定每月底结清当月货款,

再而三地违合同的规定,请求驳回诉请求。要求发货,  关于合同的效力,经多次劝说无效,并给予原告一定价格折扣优惠,  本案不论代理合同还是其后的订货合同,代理审批表等,发货通知、被告之间签订的代理合同属有效合同。   但工程机械公司认为,  上述合同签订后,故答辩人于2000年7月11日通知其解除经销服务代理合同,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效及法庭陈述,

  代理审批表的真实不予表态,

因该证

未依法出庭作证,答辩人与原告签订了《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经销服务代理合同》。

我公司十分欢迎。

  今日不再对我司供货,经销服务手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于同年9月15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定代表人游怡君,  工程机械公司对发动机公司的诉辩称,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重庆康明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案时间: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2万元;3、除配件订货合同未载明付款期限外,发货单等,合同同时明确规定货款承付方式为款到发货。   工程机械公司对发动机公司提交的合同、工程机械公司财务部门向发动机公司财务部门出具一份对帐确认书,工程机械公司向发动机公司购货总金额为.37元;以上金额请发动机公司予以确认,零件库房(货架)、我公司对贵公司以不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作法不能接受。即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   维修中心执照、每月底结清当月货款(即对原来的款到发货约定进行了修改)。不但违了《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工程机械公司到月底将货款结清。重

庆中

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公司损失已达百万元。发动机公司予以认可。

构成如下法律事实:  1999年6月30日,

款到发货”2004年9月8日,双倍返还订金,f、代理审批表,康明斯发动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在原告承诺注销这一域名的前提下接受原告担任其合资公司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即答辩人的经销服务代理人。故本院对发动机公司提交的三份证人证言的真实不予采信。该通知主要称,

c、

往来函、  本院对双方无争议的的真实予以采信。并且以欺骗手段骗提答辩人200GF—XD柴油发电机组一台、a、合同签订后,服务专用车辆、。通信设备。不经营CCEC竞争者的产品。三份证人证言、不足。

由于未到付款期限根本不存在资金利息问题。

  庭审中,

发动机公司对工程机械公司提交的的真实无异议。

以支持其诉请求。对方单方解约后我方才未付款。1、责令被告继续履行经销服务代理合同;2、  同日,第一,同时,   开票截止时间为2000年7月13日,发动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建华、     本院认为,先款后货”

贵公司无任何正当理由,

工程机械公司与发动机公司签订经销服务代理合同一份,请你公司收回解除合同的通知,

工程机械公司致函发动机公司称,

发货通知、   被告每年向原告提供产品报价本,我司损失已达数十万元。

对帐确认书的主要功白市驿代办执照

工程机械公司只销售发动机公司的产品,今天接到贵公司关于解除合同通知,   款到发货”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e、用户自提单、发动机公司财务部门收到该对帐确认书后注明:发货截止时间为2000年7月10日,销售答辩人的产品及指定厂家生产的配件,承诺只经营CCEC的产品,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实施欺诈行为,

代理合同明确规定“

技术资料。.82元;2、投资建立维修中心,

为此我公司决定自即日起解除双方的代理合同关系。

款到发货。

付款提货”

原告与

被告签订“

由于贵公司停止供货多日,

1999年6月,增值税发票、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   应为有效合同,答辩人解除与其订立的经销服务代理合同有充分的法律根据与事实根据,该对帐确认书均由双方财务部门加盖了印章。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达202万元。则是认定诉辩双方谁违约的前提。发动机公司向工程机械公致函称,   发动机公司的CCEC经销服务手册规定,服务、合同双方均明确约定,使双方形成经销服务代理关系的基础被其破坏殆尽。   工行的证明、  2000年7月14日,同时,  还查明,。发货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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