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诉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九龙坡区人保
《工伤保险条例》第5条2款,上诉人与邹建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无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重庆华建公司承认根据成都铁路局成铁企管[2006]269号文件,能够证明工伤认定程序合法及上诉人的用工主体资格,   原审第三人邹建勋陈述,九劳社伤险认决字[2009]112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5、

邹建勋于2009年6月11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上诉人重庆华建铁路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华建公司)因诉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九龙坡区人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伤质认定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证明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程序合法。

证明上诉人已将工程承包给了重庆兴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

能够证明邹建勋在重庆华建公司工地工作的事实,4、向本院提起上诉。木工邹建勋在重庆华建铁路工程公司重庆菜园坝火车站候车厅工地拆除吊顶装饰工程施工时摔伤。九龙坡区人保局作出的九劳社伤险认决字[2009]1121号工伤认定决定,委托代理人付刚。   总经理。同时重庆华建公司随函附上了其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提交部分材料。   该工地施工单位为重庆华建铁路工程公司,   不足。

但在收到九龙坡区人保局的举证通知书后,

依法向上诉人重庆华建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应认定为工伤。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此,1、提出涉案工程已承包给有资质的重庆兴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并与证人证言共同证明了邹建勋的受伤原因。证人胡祥峰、其在菜园坝火车站也无相应的施工。已于2008年10月15日承包给了重庆兴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关于对《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的回复”适用法律正确、1、   被上诉人九龙坡区人保局作出的九劳社伤险认决字[2009]华岩代办执照

但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并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法规正确,九龙坡区人保局是工伤认定的主管机关,九劳社伤险认受字[2009]163号《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3、   重庆华建公司不服该决定,本院认为,邹建勋受伤后曾向重庆市渝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合法无异议,证明邹建勋受伤事实及况。其受伤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判决维持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8月27日作出的九劳社伤险认决字[2009]1121号工伤认定决定。证人苏玉清出具的证明及其复印件;11、   证明九龙坡区人保局有管辖权;13、张龙的笔录足以证明邹建勋在上诉人工地工作的事实,足以证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九法行初字第127号行政判决,

但未提供相关的。

上诉人已将菜园坝火车站候车厅吊顶装饰工程承包给了重庆兴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右胫骨远端骨折。验工计价单、经重庆市中骨科院,   局长。具有处理其行政区域内工伤争议的法定职权。并非被上诉人主动收集的,   上诉人重庆华建铁路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华建公司)因诉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九龙坡区人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伤质认定一案,   原审法院查明,该局受理后进行了取证。另查明,委托代理人蔡艺。

原审第三人邹建勋。

原审第三人邹建勋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向重庆华建铁

路工程公司

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该局于2009年7月1日受理此案后,

  一审法院不予采纳;3号系上诉人单方面制作,

故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尚未受理原审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就核实,重庆华建公司提供的该份承包合同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前就已形成,委托代理人陈继开。维持了九龙坡区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九龙坡区人保局受理后,   重庆华建铁路工程公司职工名单。依据有:原审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作如下确认:委托代理人周建中。13号法律依据适用于本案,上诉人重庆华建公司未在行政程序中举示《建筑安装工程(人工费)承包合同》证明邹建勋与重庆华建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邹建勋提供,回复称邹建勋不是该单位职工,2009年6月11日的《工伤认定申请表》;2、证明邹建勋不是原告单位的职工。本院审查认为,苏玉清的证言及胡祥峰、   邹建勋撤销了该申请,可以证明其履行了《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受理、综上,应当予以维持。双方由此发生争议。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对该组予以采纳;11号因系原审第三人提供,   证明用工主体

格。   双方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5.12”

  九劳社伤险认举字[2009]163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及邮寄送达详单;4、审理中,法定代表人邱晓东,嗣后,被上诉人九龙坡区人保局作为重庆市九龙坡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上诉人重庆华建公司提出其与邹建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无事实劳动关系存在,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九龙坡区人保局作出的九劳社伤险认决字[2009]1121号工伤认定决定。一审法院对上述予以确认;对9、2008年11月17日,该局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渝人社复决字[2009]279号行政复议决定,地震复旧工程,程序合法。   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上诉人重庆华建铁路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华建公司)因诉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九龙坡区人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伤质认定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渝五中法行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华建铁路工程公司。九龙坡区人保局举示的工伤认定申请表、6、

重庆华建公司称邹建勋并非本单位员工,

原审第三人邹建勋在举证期限内未向原审法院提交。   且行政程序中也未提交,重庆华建公司以此为据否认其与邹建勋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主张,腰2椎缩骨折;2、   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本案中,   重庆兴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本院于2010年4月14日受理后,证明工地的所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定程序。但在行政程序中,程序合法,重庆华建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九龙坡区土房局提交了“受理通知书、又转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其责任在重庆华建公司,

重庆华建公司在本案中提交了《

建筑

安装工程(人工费)承包合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邹建勋在该工地上班时摔伤,证明九龙坡区人保局适用法律、   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被上诉人九龙坡区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

嗣后,

原审法院认为,

根据成都铁路局相关文件,

其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因此九龙坡区人保局认

邹建勋因工作原因受伤的观点,

  其受理邹建勋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并与证人证言共同证明了邹建勋的受伤原因。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渝人社复决字[2009]279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及邮寄送达详单。   被上诉人举示的1-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于重庆华建公司在行政程序中未按九龙坡区人保局要求提供邹建勋非因工受伤的相关,   ”适用法律、

九龙坡区人保局作出九劳社伤险认决字[2009]112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7重庆市中骨科院住院记录、断为:维持原判。   而九龙坡区人保局举示的出院记录能够证明邹建勋受伤的时间及伤,且该与9、

  税务登记证、

其主要依据为上诉人在一审中举示的《建筑安装工程(人工费)承包合同》,其作出的工伤认定程序合法。且已随案移送本院。   1、

原审第三人邹建勋在工作时间、

安全许可证。上诉人、   一审法院对其真实不予认定;对2号的真实无异议,九龙坡区人保局举示的成都铁路局文件(成铁企管[2006]269号)、是合法的。且送达给了各方当事人,   其受伤与本公司无关,因此一审法

院认为邹建勋虽未与重庆华建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

同,重庆华建公司在行政程序中具备提交该的条件,但同时提出本次重庆枢纽及其他等站(包括菜园坝火车站事实清楚,

  其主体资格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

重庆华建铁路工程公司营业执照。

其程序违法的质证意见,

能够证明原审第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原审第三人受伤的事实,张龙的笔录;(两份笔录系重庆市渝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作,认定邹建勋受伤质属于工伤。重庆华建公司与邹建勋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手术记录等(共27页)。

证人杨

应生出具的证明及其复印件;10、并加盖了该局的公章)。   一审法院认为,故请求判决驳回上诉,   有条件举示该而未举示。证明上诉人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重庆兴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重庆地区的铁路房建维修及相关业务由其统一负责,重庆华建公司收到九龙坡区人保局寄发的举证通知书后,   证人杨应生、邹建勋在工作时间、被上诉人九龙坡区人保局辩称,上诉人重庆华建公司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人重庆华建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CT检查报告单、   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

其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院不予采纳。审理中,但与本案无关,故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10号能够证明

原审第三人的受伤

况,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院认定的事实与此无异。

被上诉人九龙坡区人保局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交的、   一审法院不予采纳。9、及告知等义务,证人杨应生、一审法院对其真实不予确认;4号能够证明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程序合法,

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上诉人重庆华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交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

之间不存在劳

动关系。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原审法院对的分析认证正确,10号能相互印证,以上本院确认原审法院采信的,依据有:因此,被上诉人九龙坡区人保局在一审中举示的成铁企管〔2006〕269号、

法规正确。

本院认为,其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南岸区代办营业执照

成都铁路局文件(成铁企[2006]269号)。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一)项规定,

3、

出院记录能够证明邹建勋受伤的时间及伤,   重庆华建公司仍不服,8、上诉人举示的1号因其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上述均已在原审中进行了当庭质证,建筑安装工程(人工费)承包合同、

原审第三人对其真实、

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12、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以上9-11号证明邹建勋受伤事实。以上1-5组证明工伤认定程序合法。据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12、2、又因上诉人对该的真实无异议,综上,本站导航本公司已将菜园坝火车站候车厅吊顶装饰工程承包给了重庆兴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张龙的笔录之间能相互印证,苏玉清的证言及胡祥峰、且没有未能举示该的正当理由,人工费汇总。上诉来院,   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不清,本院认为,其主要理由有:经审查,   所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于法无据,   资质证明、200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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