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明杨敏在中国取得的学习成绩无法具备德国大学入学资格。
住重庆市江北区黄泥榜红房路99号。留学、男,三、 于200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以自己的名义与杨敏签订委托代办自费留学合同,经理。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委员会颁发的商务英语专科毕业。重庆杨子江国际旅行社职工,一条龙’1977年12月8日,自区、11月将尚欠的元中介费付给泰克公司,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杨敏与重庆泰克欧亚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时间: 杨敏要求泰克公司退中介费的诉讼请求,德国林德语言学校开出证明,其诉称理由不成立, 被上诉人的行为已不属于仅仅是超越经营范围,渝教中心具有办理留学业务的主体资格。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03)江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杨敏不服,
2001年3月2日,住重庆市渝中区健康路76号二单元2-2号。自费出国中介服务属于许行业,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管理人员等,尚欠元。
具有证明力。……在成功办理了数十名大学在校学生
赴德国留学的基础上,德国泰克国际教育中心(下称德国教育中心)与渝教中心签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项目合作的协议,
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无效合同明确规定,德国教育中心出具况说明,杨敏以泰克公司违《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为由,杨敏与泰克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自费留学合同》,杨敏已按照合同约定到德国进行学习。并由陈浩在合同中签名。
杨敏在索赔要求书中没有对公证书中载明的学历与真实学历不符向泰克公司提出质疑。泰克公司接受德国教育中心委托,渝教中心具有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的主体资格,
女,
杨敏向泰克公司交纳了5000元中介费,
杨敏法官:文号:(2003)渝一中民终字第3175号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3)渝一中民终字第31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敏,中介费、访友、泰克公司为杨敏申报赴德自费留学的手续;杨敏保
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要求赔偿在德国读书期间的费用元。同时,并且也证明自己未提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泰克欧亚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克公司),2001年12月5日, 由杨敏负担。 故合法有效。招商银行出具的手续费清单,认为我司与杨敏签订的《委托代办自费留学合同》合法有效。
泰克公司在合同中盖具行政印章,
协助杨敏办理出国护照、公安部、杨敏是申请读大学的一名学生,泰克公司未在合同中对出国人员的毕业作出约定,盖具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汉堡总领事印章,继承财产、驳回杨敏要求重庆泰克欧亚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元的诉讼请求。严任何机构或个人发布虚出境信息。合法的经营手续、杨敏出国仅六个月的时间于2002年6月21日离开德国。杨敏交纳700元资料翻译费;2001年8月23日、 2001年6月29日,期支付5000元, 七、2000年9月11日国务院文件国发[2000]25号《关于加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通过招商银行汇款学费7920马克,其他诉讼费用665元,
德国林德语言学校出具证明, 2004-03-26当事人:唐显著、……我中心提供‘二、
德国教育中心与渝教中心签订自费出国留学项目合作协议
。总课时为940个课时;杨敏从2001年12月7日到2002年6月21日在林德语言学校共学习了422课时;2002年6月3日,未经资格认定和企业注册的机构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委托代理人金华,
五、两部一局的文件是规章,
陶涛,泰克公司与杨敏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003年5月6日,说明“五大生赴德国留学咨询服务项目外,不予支持。12月3日离开中国,公证书记载杨敏为四川外语学院商务英语专科毕业。约定由渝教中心提供场地、杨敏在合同上签名,我司作为保证人在协议上签名。说明泰克公司是违国家许经营的。 领事杨小斌在认证书中签名。泰克公司出具0号收据给杨敏, 九、从现在开始您已不在这一学校注册。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6月17日联合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当中的相关规定。也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证明。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杨敏在德国的学习时间为2001年12月3日至2002年12月2日,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不得为服务对象提供虚材料骗取出境证件……。汉族,
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本院认定泰克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同年5月15日,我司是德国教育中心在中国的关联企业,杨敏在重庆市公证处领取公证书后未对瑕疵提出异议,杨敏从德国法兰克福回重庆交通费356.52欧元, 四、认定杨敏回国的原因与泰克公司办理杨敏出国无牵连关系,杨敏学历不够,通知中
载明,说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许服务行业,1977年7月17日,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1999年6月17日, 余款在杨敏拿到入学通知书时一次付清;若杨敏的签证申请被大使馆拒签,杨敏的实际毕业应为四川外语学院、
收据中载明留学服务费预付款。并且办理了签证,现已审理终结。泰克公司未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杨敏到德国能够上大学。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杨敏表示没有必要延期举证形成域外。驳回杨敏要求确认与重庆泰克欧亚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代办自费留学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付清尚欠的中介费元。 并进入该国林德语言学校学习德语。 并交纳了公证费用1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216元,判决后,我们多次给您(杨敏)去信函和与您进行谈话,杨敏汇款支付手续费共计502元。被上诉人泰克公司向上诉人提供有关自费留学的中介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杨敏与重庆泰克欧亚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 并返还中介费元,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5号中信银行大厦25号-4-2号。 是可以赴德国留学的,法规的根本违背。不能入读德国高校。双方共同办理自费赴德留学项目的相关事宜。
同一天,
杨敏本人到重庆市公证处领取公证文书,泰克公司不承担任何因杨敏文件真实引起的法律责任;泰克公司收取杨敏的报名费、驳回杨敏要求重庆泰克欧亚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返还中介费元的诉讼请求。 其事实和理由为:被上诉人泰克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包括代办自费留学的中介服务, 《重庆晨报》第16版刊登的热烈祝贺重庆渝教留学服务中心成立的广告,共计元。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签证;杨敏向泰克公司支付中介费元, 泰克公司保证一个月内扣除1000元的材料整理
费后,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杨敏与泰克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违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制规定,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
泰克公司出具收据给杨敏,不予主张。不得超范围经营,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在所在省、
杨敏针对上诉请求在一、该渝教中心在留学德国栏目载明“而是对有关法
律、证明没有德国公证机关的证明,行政法规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但未举示予以证明,行政法规,
由渝教中心负责招收留德学生,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必须报经所在省(自区、准备参加德国的一年大学入学;审核结果为中国出具的学历证明不能作为入读德国学校的证明。不得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折合人民约3670元;陈浩出具的收条, 上诉人杨敏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直辖市行政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留德审核部回文, 三、渝广备字2001<第159号>, 该《细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杨敏在2002年5月29日的德语中级Ⅰ结业的成绩单。 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不足。对泰克公司提出质证意见归纳如下:以上几组涉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不是法律、泰克中心于2002年7月19日提交的德国林德语言学校开除学籍通知,您还是经常在课堂上缺席;多次违学校的规章制度。法定代表人唐显著,
不能作为使用。 许经营以及法律、9月5日, 余款退给杨敏;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发给重庆市渝教出国留学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下称渝教中心)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赔偿经济损失元,自区、泰克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杨敏举示的不能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成立,必须要获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才有资格经营。我部除继续专业办理在校大学生、德国泰克国际教育中心与渝教中心签订了合作协议,
即违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制规定而无效。 泰克公司针对杨敏的上诉请求,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认为,杨敏提交(2003)渝州证内字第号公证书,
二审中提交了以下材料: 一、
法律咨询和帮助申办签证及境外联络、2001年5月19日,重庆公证处收费通知单, 不予主张。八、
出入境中介机构要严格
遵守国家法律、2001年9月19日,公安部、对杨敏的请求应予以驳回。杨敏举示的域外不符合法定条件, 全程服务,凭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凡从事为出国定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实施细则》,遂判决:一、2001年6月29日,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有关业务,六、
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约元;凯撒旅游集团出具的帐单,
共十二个月,二、 直辖市)人民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 第四百零二条, 杨敏上诉要求依法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03)江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依法确认其与被上诉人泰克公司签订的《委托代办自费留学合同》无效,200
1年5月15日,收到杨敏自费留学服务费5000元;2001年9月5日, 杨敏交纳了1010元公证费。安排等中介活动,五大生”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计288
1元,而德国教育中心与渝教中心是属于联营法律关系。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直至学生在德国正常学习与生活,使用旅游护照到达德国,但违国家限制经营、第五条规定,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全权代表我方行使该协
议。 以上经泰克公司进行质证, 十、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即被上诉人泰克公司不具有承办自费留学中介服务的主体资格。